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景君
911200007229749316
16927万元人民币
-
东丽区津北公路3499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7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7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3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8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129

法院公告 59

开庭公告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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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每月底前返还原告王金英10000元,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返还原告王金英150000元,以上共计240000元;二、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王金英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自2022年6月1日起,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原告王金英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以上作为本案了结,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75元,保全费2070元,全部由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王金英)。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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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2-11-04
〔2022〕津0101民初2122号
2
被执行人
其他
--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07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法律文书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07
〔2019〕冀0208民初5092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19)津0110民初8974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19〕津0110民初8974号
5
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华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2,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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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2020-10-15
--
6
1、代偿金额:人民币161万元。2、违约金:按照代偿本金总额的10%计算。3、罚息:自代偿之日(2020年5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以尚欠代偿额为基数,按《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利率的2倍计算。4、紫金占用费:自代偿之日(2020年5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一尚欠代偿额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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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2020-07-06
--
7
一、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津福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货款267158元;履行办法: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1月31日前给付67158元;二、如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天津津福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就到期、未到期的全部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元,由原告天津津福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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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19-11-07
--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19-11-07
--
9
一、被告王义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蓬支付借款本金177.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187.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7.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被告已给付原告的465,458元应在被告给付原告的违约金总额中减除);二、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60元,共计36,03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王义起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王义起直接给付原告李蓬,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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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10-21
--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10-21
〔2019〕津0116执24488号

失信信息 8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6执恢8781号
2022-11-14
(2017)津0116民初3429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01执4606号
2022-11-04
(2022)津0101民初2122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冀02执195号
2022-01-07
(2019)冀0208民初5092号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津0110执恢94号
2021-03-15
(2019)津0110民初8974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津0110执1109号
2021-02-20
(2020)津0110民初31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津0110执1694号
2020-07-06
(2020)京中信执字00589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津0103执5718号
2019-08-02
(2018)津0103民初8435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津0103执2357号
2019-03-13
(2018)津0103民初8435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3800000
(2024)津0110执恢400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0007229749316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6-06
2099-12-3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津0101民初2122号
被申请人
-
310000
冻结被申请人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W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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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2
追偿权纠纷
(2021)津0104执504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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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3
合同纠纷
(2021)津0116执异787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L某某提出追加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津0116执24488号案件被执人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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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津0110民初590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W某某负担
2021-08-26
5
合同纠纷
(2019)冀0208民初5092号
被告
原告:
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君
1551890.94
一、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878622.79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472892.77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三、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200375.38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四、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94元,由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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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6
其他
(2021)津0112执941号之七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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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7
其他
(2021)津0112执937号之六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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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0执161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津0110执1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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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津0116执143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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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10
追偿权纠纷
(2020)津0104民初1117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傲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景君
59554.6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9554.6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9531.8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4.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18.6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滨海傲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J某某对本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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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法院公告 5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5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12-12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企业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1-12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0-24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0-24
9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3-04-04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3-16

开庭公告 8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01
2
--
--
被告
原告:
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景君与景建华,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01
3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31
4
--
--
被告
原告:
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君与景建华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31
5
--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6
--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2-25
7
--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2-22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2-11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2-11
10
公司解散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11-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