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大民初字第7582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光辉世纪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双益胶粘纸制品有限公司 | 96000 | 被告天津市双益胶粘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光辉世纪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九万六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元,由被告天津市双益胶粘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