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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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嘉诚大厦31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裁判文书4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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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3 >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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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处罚
经营异常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中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05-19
--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4-07-28
〔2014〕东行执字第00083号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4-07-28
〔2014〕东行执字第00082号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4-07-28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东行执字第00083号
2014-07-28
劳人仲案字(2014)第212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东行执字第00082号
2014-07-28
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223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55号
被上诉人
-
42794.17
一、维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上诉人天津市中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F某某二次手术费用13260.17元、二次住院护理费260元、二次住院伙食费84元、伤残鉴定费1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040元; 四、驳回上诉人F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天津市中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中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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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2
不当得利纠纷
(2014)东民初字第3114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中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194150
驳回原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83元,由原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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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2
3
不当得利纠纷
(2014)东民初字第3113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北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中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105350
驳回原告天津市北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原告天津市北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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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0
4
劳动争议
(2014)东行执字第83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执字第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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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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