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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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鲁1423民初180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W某某 被告: 庆云县交通运输局,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庆云分中心,庆云渤海路街道办事处,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L某某,庆云远翥广告有限公司 | 89344.7 | 一、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Y某某、W某某人民币89344.7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驳回原告Y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4元,由原告Y某某、W某某负担11910.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3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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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W某某,Y某某 被告: 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庆云分中心,庆云渤海路街道办事处,庆云县交通运输局,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庆云远翥广告有限公司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5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Y某某 被告: 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庆云分中心,庆云县交通运输局,庆云远翥广告有限公司 | 庆云县人民法院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