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厚静
9112022175484551XU
3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小闫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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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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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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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二中执字第0832号
被执行人
-
10020887.6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静发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0887.6元及逾期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静发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案件执行费77421元等;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静发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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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安曲商初字第00011号
被告
原告:
南通艺顺鹏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
476000
一、被告静发公司给付原告艺顺鹏公司货款238000元。 二、被告静发公司给付原告艺顺鹏公司货款238000元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由被告静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艺顺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12元,由被告静发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静发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1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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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3
其他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2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被告:
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静发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厚静,W某某
9220000
一、被告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2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按照《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计算,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对与被告天津静发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L某某、W某某各自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340元,由被告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静发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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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
海安县人民法院
2015-09-0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
海安县人民法院
2015-04-1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南通艺顺鹏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
海安县人民法院
2015-07-17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被告:
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2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被告:
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静发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衢江商初字第1158号
被告
原告:
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静发钢铁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4-0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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