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朱小敏
91441900MA53KHJ21W
6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200号1栋3单元10045室-1008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20条,开庭公告7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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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9

裁判文书 1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1971执27041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3)粤1971执270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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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2
--
(2023)粤1971执27047号
申请人
-
--
--
2023-09-28
3
--
(2023)粤1971执21987号
被执行人
-
--
--
2023-06-21
4
合同纠纷
(2022)粤1971执33373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2)粤1971执333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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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5
--
(2022)粤1971民初3767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3300
一、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5%从2022年8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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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6
--
(2022)粤1971民初37674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3300
一、被告H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5%从2022年8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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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7
--
(2022)粤1971民初3767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3300
一、被告S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5%从2022年8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S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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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8
--
(2022)粤1971民初36211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2400
一、被告Y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70%从2022年7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Y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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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1971民初38587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10800
一、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5%从2022年10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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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1971民初38201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0800
一、被告Z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5%从2022年10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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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开庭公告 7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1971民诉前调4932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5-21
2
--
(2024)粤1971民初538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文成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Z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1-11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1971民初40054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3-24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1971民初40051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3-24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1971民初40050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3-24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1971民初4005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3-24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1971民初40049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3-24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3)粤1971民初8198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3-16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3)粤1971民初8334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3-16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3)粤1971民初850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国潮娱乐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3-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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