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邓志红
91110113750101863Y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办公楼内一层(首都机场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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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8

裁判文书 5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京0105民初231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50676.13
一、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9911.2元,第三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64.93元,第三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第三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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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2
劳动争议
(2022)京0105民初2318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47577.14
一、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X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6863.12元,第三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X某某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14.02元,第三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第三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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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3
劳动争议
(2022)京0113民初9856号
被告
-
6824.56
一、原告(被告)W某某与被告(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原告)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无需连带支付原告(被告)W某某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30日培训工资3000元;三、被告(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被告)W某某2020年7月待岗工资差额2454.56元,被告(原告)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四、被告(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被告)W某某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370元,被告(原告)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五、驳回原告(被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原告)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元,由原告(被告)W某某负担5元,由被告(原告)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原告)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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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4
劳动争议
(2022)京民申114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2-06-29
5
劳动争议
(2022)京0113民初10392号
第三人
原告:
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3民初9856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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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6
劳动争议
(2022)京0113民初1001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3民初9856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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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7
仲裁程序案件
(2021)京03民特35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3144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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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8
仲裁程序案件
(2021)京03民特35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3146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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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9
劳动争议
(2021)京0113民初116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空港配餐有限公司,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8731.29
一、被告北京空港配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8731.29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已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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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10
劳动争议
(2020)京0113民初166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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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2)京0105民初45271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
被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11-22
2
劳动争议
(2022)京0105民初231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9-20
3
劳动争议
(2022)京0105民初2318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9-20
4
劳动争议
(2021)京0113民初1166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5
劳动争议
(2021)京0113民初1166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6
劳动争议
(2021)京0113民初116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空港配餐有限公司,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7
劳动争议
(2021)京0113民初116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空港配餐有限公司,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8
劳动争议
(2020)京0105民初2037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4-02
9
劳动争议
(2020)京0105民初2037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4-02
10
劳动争议
(2020)京0105民初2037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融德人才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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