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STEVEN DAMIEN TIMOTHY GARGANO(史蒂芬)
911201167676208468
650万美元
-
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19号503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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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津02民终7346号
上诉人
-
2396342.4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1198171.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198171.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给付被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 四、驳回上诉人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75元,由上诉人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340元,被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38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上诉人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208元,被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35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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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津02民终6225号
被上诉人
-
69230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6633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车辆维修费34584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4800元、出租租金损失16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车辆维修费8646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200元、出租租金损失4000元; 四、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3元,由Y某某负担1940元,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8.4元,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Y某某负担1830元,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6元,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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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津0103民初80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圣劳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88138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J某某车辆维修费69870.4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J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64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J某某车辆维修费17467.6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J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60元; 五、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J某某负担50元,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6元,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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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津02民终2922号
被上诉人
-
90320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7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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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津02民终2921号
被上诉人
-
19880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7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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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6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津02民终2987号
被上诉人
-
49240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7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Y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上诉人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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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津0103民初17265号
被告
被告:
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圣劳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49230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车辆修理费4323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3元,减半收取1756.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218.50元,北京百木合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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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8
合同纠纷
(2017)津0103民初17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龙宇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6000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龙宇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96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龙宇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以实际欠费数额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自2014年3月28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龙宇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天津市龙宇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426元,由被告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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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9
合同纠纷
(2014)津高民申字第163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K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4-11-14
10
合同纠纷
(2014)津高民申字第152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4-11-10

开庭公告 2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10-12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5-30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津0103民初12116号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终7346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6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津02民终6225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7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圣劳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7
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圣劳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圣劳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圣劳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圣劳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