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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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给予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 | 天津市南开区消防救援支队 | 2020-10-29 | 南(消)行罚决字〔2020〕0082号 | |
2 |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给予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 | 天津市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大港大队 | 2020-09-27 | 大(消)行罚决字〔2020〕0043号 | |
3 | 对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处罚 | 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对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处罚 | -- | 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 | 2015-05-12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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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津0101执527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06 |
2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35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某某 | 8071 |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071元;二、驳回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张某某负担23元(张某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27 |
3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35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某某 | 8071 | 一、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071元;二、驳回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杨某某负担23元(杨某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27 |
4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39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某 | 7417 |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7417元;二、驳回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李某负担19元(李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27 |
5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39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苗某 | 8071 | 一、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071元;二、驳回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苗某负担23元(苗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27 |
6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38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某某,焦某某 | 8131 | 一、杨某某、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131元;二、驳回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杨某某、焦某某共同负担24元(杨某某、焦某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27 |
7 | -- | (2023)津0103民初75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7289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赔偿L某某因漏水产生的损失7289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元(已减半,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249.5元,由被告天津海景实业有公司负担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1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津02民终8355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124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Z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5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3-02-27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津0103民初1009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0 | 一、被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C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64.64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C某某担负9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16 |
10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2431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9720 | 一、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9720元;
二、驳回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元,由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元、H某某负担25元(H某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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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健康权纠纷 | Y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健康权纠纷 | Y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3 | 裁判文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Y某某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6-30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Y某某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2-15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D某某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1-03-06 | |
6 | 裁判文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天津长庚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9-04-14 | |
7 | 裁判文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H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9-01-27 | |
8 | 裁判文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L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9-01-01 | |
9 | 裁判文书 | 恢复原状纠纷 | B某某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12-16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天津长庚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10-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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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6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翠海佳园小区业主大会与天津市东丽区翠海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8 | --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海景雅苑业主大会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9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10 | --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