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余先勇
91120116600898459X
3610.02万元人民币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二街24号
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8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27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6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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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
2019-03-12
〔2019〕津0104执1613号
2
--
其他
--
--
--
2019-03-12
〔2019〕津0104执1614号
3
--
其他
--
--
--
2019-03-12
〔2019〕津0104执1612号
4
--
其他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9-02-15
--
5
--
其他
--
--
--
2018-10-26
〔2018〕津0104执3225号
6
--
其他
--
--
--
2018-10-25
〔2018〕津0104执3222号
7
--
其他
--
--
--
2018-10-25
〔2018〕津0104执3219号
8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
违反税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8-03-08
津滨海地税四罚〔2018〕83号
9
--
其他
--
--
--
2017-09-28
〔2017〕津0104执2019号
10
--
其他
--
--
--
2017-09-28
〔2017〕津0104执202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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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1-09-06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13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1-09-06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11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1-09-06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2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05执3008号
2022-09-13
(2022)津0105行审14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104执3219号
2018-07-06
(2018)津0104民初4263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104执3222号
2018-07-06
(2018)津0104民初4267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104执3225号
2018-07-06
(2018)津0104民初4266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津0115执4031号
2017-11-06
(2017)津0115民初2271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津0104执2013号
2017-05-18
(2017)津0104民初3276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津0104执2005号
2017-05-18
(2017)津0104民初3276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津0104执2015号
2017-05-18
(2017)津0104民初3276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津0104执2011号
2017-05-18
(2017)津0104民初3276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津0104执2009号
2017-05-18
(2017)津0104民初3276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66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津02民终8603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5民初530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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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2
劳动争议
(2021)津03民终781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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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3
劳动争议
(2020)津02民终216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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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4
合同纠纷
(2020)津0105民初1482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223842.87
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3842.87元及利息(以223842.87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计2329元,由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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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5
合同纠纷
(2020)津0105民初1494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66883.6
一、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6883.6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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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6
合同纠纷
(2020)津0105民初1497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205143.06
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5143.06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5元,由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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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7
合同纠纷
(2020)津0105民初1495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107787.51
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7787.51元及利息(以107787.51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计1228元,由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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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8
合同纠纷
(2020)津0105民初1485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78507.82
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507.82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5元,由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5-22
9
合同纠纷
(2020)津0105民初1493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358794.9
一、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8794.9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1元,由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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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10
合同纠纷
(2020)津0105民初1492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128963.65
一、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8963.65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5元,由被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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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开庭公告 1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2
健康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3
健康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7-27
4
健康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5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7-04
6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6-28
7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6-02
8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2023-06-02
9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5-23
10
劳动争议
(2023)津0105民初4590号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4-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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