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津0111民初1067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赛维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 150920 | 一、被告天津赛维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各类财产损失150920元;
二、被告天津赛维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鉴定费387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5元,原告H某某承担278元,被告天津赛维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