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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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 | 经营范围:供水;安装管道;经销:玛钢管件、水暖器材、水表、井盖;代收污水处理费及污水处理手续费和水资源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108国道78号;成立日期:1981-11-21 00:00:00;经营期限起:1981-11-21 00:00:00;经营期限止: ...更多 | -- | 2099-12-31 | 太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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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晋0703民初86号 | 被告 | - | 20000 | 一、被告太谷县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晋中市太谷区阳邑乡G某某民委员会2019年占用土地补偿费20000元;
二、确认反诉原告太谷县自来水公司与反诉被告晋中市太谷区阳邑乡G某某民委员会于2003年3月28日签订的《太谷县供水工程关于郭里水源地取水补充协议书》在2019年4月23日已经解除;
三、驳回原告晋中市太谷区阳邑乡G某某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太谷县自来水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晋中市太谷区阳邑乡G某某民委员会负担200元,由被告太谷县自来水公司负担200元。反诉费用400元,由反诉原告太谷县自来水公司负担375元,由反诉被告晋中市太谷区阳邑乡G某某民委员会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3 |
2 | 劳动争议 | (2015)太民初字第31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太谷县自来水公司 | -- | 准许原告N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 ...更多 | 2015-0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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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除妨害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晋中市太谷区自来水公司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
2 | 合同纠纷 | (2021)晋0703民初86号 | 被告 | 原告: 晋中市太谷区阳邑乡郭里村民委员会 被告: 太谷县自来水公司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