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机电(天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永珉
911202227833101278
100万美元
-
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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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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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8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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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9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51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JW机电(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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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51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JW机电(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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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4)武民一初字第913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JW机电(天津)有限公司
335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2013年取暖补贴3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担负5元,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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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4)武民一初字第8484号
原告
原告:
JW机电(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5168.56
一、驳回原告要求判令不予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4529.85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被告加班工资差额290.71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被告防暑降温费34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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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6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4)武民一初字第8485号
原告
原告:
JW机电(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9953.51
一、驳回原告要求判令不予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9273.83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被告加班工资差额331.68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被告防暑降温费34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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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公示催告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14-02-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JW机电(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05-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