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
李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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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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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曹庄村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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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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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津0117民初972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一、天津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曹庄村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后返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津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租金的10%乘以拖欠日计算,计算方法为180000元/年÷365天×10%×拖欠日); 三、天津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原年租金180000元/年÷365天×拖欠日计算); 四、驳回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36元,减半收取12768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39元,由天津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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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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