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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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3)海民初字第06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连云港东海名郡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1958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58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43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4-0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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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3)海民初字第06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连云港东海名郡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Z某某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13-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