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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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7-27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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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6执恢6号 | 2024-01-04 | (2014)滨功民初字第27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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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994613 | (2024)津0116执恢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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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01执恢46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27 |
2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04民初169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科苑天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400000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科苑天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科苑天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6 |
3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05民初16291号 | 被告 | 原告: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孔宪政 | 160019.3 | 一、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8月13日的贷款本金104290.89元、利息1680.38元,并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150%的标准支付前述款项的罚息;
二、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45720元、截至2015年8月13日的罚息3328.03元;
三、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有权以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的奔驰牌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K某某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债务对第四项所列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被告K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K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7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津0104民初970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济世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孔宪政 | 1955600 |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K某某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122万元及逾期利息73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36元,公告费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796元,由被告K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8 |
5 | 劳动争议 | (2015)南民初字第2667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31832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工资29748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2014年度防暑降温费424元、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贴52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14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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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10-0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企业借贷纠纷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05-17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K某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3-04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K某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5-11 | |
5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济世匙生物科技有限公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7-05-07 | |
6 | 裁判文书 | 劳动争议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6-08-28 | |
7 | 裁判文书 | 劳动争议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6-08-28 | |
8 | 裁判文书 | 劳动争议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6-08-28 | |
9 | 裁判文书 | 劳动争议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6-08-28 | |
10 | 执行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6-03-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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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借贷纠纷 | -- | 被告 | 被告: 天津科苑天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08-02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M某某,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7-26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济世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K某某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7-04-20 | |
4 | 劳动争议 | (2015)南民初字第2686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6-06-17 | |
5 | 劳动争议 | (2015)南民初字第268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6-06-17 | |
6 | 劳动争议 | (2015)南民初字第267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6-06-17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 被告: 天津济世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K某某,T某某,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济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4-12-16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 被告: 天津济世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K某某,T某某,天津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济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4-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