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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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02800 | (2024)川1402执1131号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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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52022032250001 | 准予登记通知书 | 准予登记 | 2014-01-16 | 2099-12-31 |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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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1402民初41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 20000 |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车款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1402民初50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 16000 |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车款1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1402民初440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 16000 |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T某某购车款1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1402民初21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 20000 |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车款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1402民初46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 19800 |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车款19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9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8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1402民初43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 16000 |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购车款1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8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4民终136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郗平各负担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0-27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402民初421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9-26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402民初4244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9-26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402民初475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