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吊销,已注销 华东
陈苇
91350205089906967Q
1000万元人民币
-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湖东一里542号18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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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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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02800
(2024)川1402执1131号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52022032250001
新标准
准予登记通知书
准予登记
2014-01-16
2099-12-31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1402民初41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20000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车款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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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1402民初50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16000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车款1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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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1402民初44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16000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T某某购车款1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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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1402民初2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20000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车款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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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1402民初4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19800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车款19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9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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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1402民初43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苇,C某某
16000
一、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购车款1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陈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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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14民终136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郗平各负担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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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1402民初421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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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1402民初424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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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1402民初475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和盛(厦门)新能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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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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