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刘亮
914420005608339240
10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横街3号第三期第二幢三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7条,法院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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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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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其他
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吊销证照编号:442000000367066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18
中市监处字〔2020〕第2433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12-26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08-08
--
4
被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821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328212.0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收)。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7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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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1-02
--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1-02
--
6
被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821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328212.0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收)。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7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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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1-0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12-26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8-08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生产、销售:塑料包装材料。
2016-09-08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442000000367066
新标准
生产、销售:塑料包装材料。
2016-09-08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116民初2007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海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328212.08
被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821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328212.0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收)。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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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2071民初24106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和和电子有限公司
32775
被告中山市和和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2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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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2071民初25654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楚天科技有限公司
13920
准许原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为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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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2071民初24108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市三汇包装有限公司
80000
准许原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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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583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汇鑫益华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30160
被告汇鑫益华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160元及赔偿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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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2071民初2819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宏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4469.2
被告中山宏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446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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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68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中天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郑宇辉
142830
一、被告中山中天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80元,被告中山中天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3132元(该款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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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
2018-09-1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科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
2018-05-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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