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泰富邦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强
91120110741356717D
155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纬路8号2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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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44630590
(2023)津03执恢184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7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津03执48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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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2
合同纠纷
(2020)津03民初120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
被告:
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新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浙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隆北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万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泰富邦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朱建海,X某某
953311245.87
一、被告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借款本金638989500元,利息31303581.5元(截至2020年8月24日)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的利息(具体为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以62498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以48998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以479989500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4575%计算); 二、被告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借款罚息300164.37元(截至2020年8月24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具体为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8625%计算;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以149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以159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8989500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18625%计算),以及复利(以逾期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8625%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计息期间自结息日的次日即每季末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息之日止); 三、被告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律师费100000元; 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市新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道××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号:(2018)和平区不动产证明第400572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282618000元内按照抵押担保范围优先受偿;被告天津市新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有权分别以被告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天津市新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45000万股股权、被告天津滨海浙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566.32万股股权、被告浙江隆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833.68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天津滨海浙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隆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被告天津滨海万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泰富邦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Z某某、X某某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94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负担4743元,由被告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83204元,被告天津市新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浙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隆北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万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泰富邦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Z某某、X某某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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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3
合同纠纷
(2020)津03民初1209号
被申请人
-
668229394.57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新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浙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隆北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万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泰富邦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Z某某、X夏玲琴银行存款668229394.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其中对天津市新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以抵押登记为限,对天津滨海浙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隆北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以质押登记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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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天泰富邦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2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腾炬达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18
3
执行文书、拍卖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航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6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2民初102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2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2民初102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27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2民初102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26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2民初102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23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2民初102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21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2民初102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16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2民初102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15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2民初102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12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2民初102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21
10
其他
--
被告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天泰富邦商贸有限公司,N某某,J某某,L某某,黄骅联投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黄骅市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天津腾炬达物流有限公司,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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