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冯永奇
911202247949520023
2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8条,裁判文书31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10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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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8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1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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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9-03-04
--
2
失信
其他
--
--
--
2019-03-04
〔2019〕津0104执恢196号
3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2019-03-04
--
4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4818126元
其他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9-03-04
--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2018-01-24
--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8-01-24
〔2018〕津0103执701号
7
一、被告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1693385.04元;二、被告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5年4月16日的利息1720776.71元及自2015年4月17日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以13693385.0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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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8-01-24
--
8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7-04-18
〔2017〕津0104执1524号
9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7-04-18
〔2017〕津0104执1522号
10
依据(2014)津北方证经字第6530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7-04-18
--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2247949520023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2006-10-25
2036-10-24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 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04执异427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申请人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23-08-07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津02民终1785号
被上诉人
-
10116327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719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6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648元,由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497.96元,由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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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津0113民初7194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6707080.88
一、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5846692.52元; 二、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5年4月16日的利息860388.36元及自2015年4月17日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50%(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以13693385.0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50%;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693385.0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50%); 三、本案鉴定费250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日给付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648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75324元,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5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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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津02民终5568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民初88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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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5
物权保护纠纷
(2018)津0113民初8818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一、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起诉。 二、本案鉴定费250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此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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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6
合同纠纷
(2018)津民申1781号
被告
-
--
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再审申请
2018-10-31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8)津01民终6553号
被上诉人
-
20769600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4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4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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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津0119执89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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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9
其他
(2017)鄂0502执124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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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10
追偿权纠纷
(2017)津02执恢41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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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2017-07-1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2017-02-1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4-25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被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28
2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F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07-10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津0113民初429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8-05-11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津0113民初429号
其他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8-05-11
5
借款合同纠纷
(2017)津02民终7917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F某某,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11
6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F某某,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11
7
借款合同纠纷
(2017)津02民终7917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11
8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振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奇合盛物资回收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L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6-08-23
9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F某某,F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7-13
10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天津名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振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振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F某某,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F某某,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永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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