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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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南民三初字第55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瑞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代亚管业有限公司 | 150225.7 | 被告张家港代亚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瑞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货款143756.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469.05元,共计150225.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72元,由被告张家港代亚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