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祥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吊销,已注销 东北
张永亮
3万元人民币
-
朝阳市龙城区中兴街豪德贸易广场西区48栋-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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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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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8-03-06
〔2017〕苏0115执5975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苏0115执5975号
2017-12-01
(2016)苏0115民初16685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苏0115执597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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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5民初1668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朝阳市祥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142600
一、被告朝阳市祥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26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6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1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16元,由原告负担216元,由被告祥瑞公司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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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市祥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08-2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司买卖合同纠纷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02-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5民初1668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朝阳市祥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05-3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