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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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3-06 | 〔2017〕苏0115执5975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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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苏0115执5975号 | 2017-12-01 | (2016)苏0115民初16685号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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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115执597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2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5民初1668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朝阳市祥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142600 | 一、被告朝阳市祥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26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6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1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16元,由原告负担216元,由被告祥瑞公司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7-08-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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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朝阳市祥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8-2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司买卖合同纠纷 | --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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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5民初1668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南自通华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朝阳市祥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