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
毛建春
91120223727501455M
2000万元人民币
-
静海县王口镇大瓦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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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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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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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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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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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8执恢401号
申请人
-
--
--
2021-05-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118执374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对(2018)津0118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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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118民初643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华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67728
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华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77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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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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