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华旭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王杰
916109000880673645
1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工业园区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5条,被执行人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060104
(2024)陕0902执10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2
1710933
(2023)鄂0302执4256号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3-11-0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陕0902执258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本院(2021)陕0902执2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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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2
其他
(2020)陕0922执585号
被执行人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2执58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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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3
追偿权纠纷
(2020)陕0922民初1649号
原告
原告:
Z某某,陕西安康华旭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本案按原告陕西安康华旭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10-24
4
合同纠纷
(2020)陕0922民初13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陕西安康华旭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4750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欠款54750元,被告陕西安康华旭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58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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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汉滨民初字第01754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天行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旭钢构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华旭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465556
准予原告陕西天行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90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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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