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朋军
91120118MA05TJ2A6E
1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27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严重行政处罚1条,行政处罚4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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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019-01-02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1-02
--
3
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滨)安监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1-02
--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10-31
〔2018〕津0116执24664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8MA05TJ2A6E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
2017-07-12
2037-07-11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津商国税一许准字(2017)第482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2017-11-3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津03民终3248号
上诉人
-
165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元,由上诉人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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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津0116民初2998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165800
驳回原告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鸢衣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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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津0116民初5201号
被告
原告:
张朋军
被告:
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9-10-14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津0116民初483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11200
准许原告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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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5
其他
(2018)津0116行审20048号
被申请人
-
--
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滨)安监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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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津02民终6468号
被告
-
220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3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3636元,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于家堡购物中心负担9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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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津0116民初21961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Z某某1,Z某某2,Z某某,W某某
被告:
天津J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天津J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于家堡购物中心,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朝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北京东方晨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L某某
3469491.71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Z某某1、Z某某2、Z某某、W某某丧葬费31590元、死亡赔偿金12429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1607.89元、交通费2000元、食宿费6300元,共计1334419.89元的50%即667209.95元; 二、被告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朝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天津J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于家堡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Z某某1、Z某某2、Z某某、W某某丧葬费31590元、死亡赔偿金12429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1607.89元、交通费2000元、食宿费6300元,共计1334419.89元的10%即133441.98元; 四、被告天津J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在天津J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于家堡购物中心不能承担责任时,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补充责任; 五、驳回原告F某某、Z某某1、Z某某2、Z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4元,由原告负担3862元,被告G某某、天津鸢衣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朝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天津J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于家堡购物中心负担9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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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2
2
返还原物纠纷
(2020)津03民终324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