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冀0628民初774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浦化工厂 被告: X某某,H某某 | -- | 准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浦化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7.00元,保全费505.7元,由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浦化工厂负担。 ...更多 | 2023-05-30 |
2 | 其他 | (2018)津0116民初6264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浦化工厂 被告: 杭州富阳豪迈化工有限公司 | 143695 | 杭州富阳豪迈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浦化工厂支付货款143695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开始,以1436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734元,由杭州富阳豪迈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31 |
3 | 其他 | (2018)津0116执61436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8-10-30 |
4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6264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浦化工厂 被告: 杭州富阳豪迈化工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8-07-17 |
5 | 其他 | (2018)津0116行审60022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作出的津滨环罚字[2017]第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3-12 |
6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5)安民催字第4号 | 申请人 | - | 50000 | 一、宣告潍坊银行安丘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2¥19272、出票人为潍坊奥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金道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3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3日、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浦化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3-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富阳豪迈化工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 | 2018-11-13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富阳豪迈化工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 | 2018-07-31 | |
3 | 裁判文书 | 票据 | --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15-04-04 | |
4 | 公示催告 | -- | -- | [山东]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15-0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冀0628民初77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浦化工厂 被告: H某某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