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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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注册人员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 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报我局建筑业管理科进行复核。对于整改期结束后,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更多 | -- | 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1-22 | -- | |
2 | 经查,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注册登记时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为房产证和租赁合同,设立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编号为:筑房权证铜仁字第030248161号,房屋坐落为: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南溪苑A栋4单元4-1-3号房,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志。上述注册登记提供的租赁合同是以房屋所有权人和当事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张兴田签订的。 经我局向当事人注册地址所在的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南溪苑小区的物业代管公司和铜仁市万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为虚假伪造证件,提供的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上述房屋产权证为当事人通过微信渠道向个人购买,未查验交易人资质及身份信息,未履行材料真实性核查义务即提交申办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日,《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住所为虚假地址的事实; 2.2023年8月4日,《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铜仁市万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调查房屋产权真实性的事实; 3.2023年8月4日,铜仁市万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为虚假伪造证件的事实; 4.2023年9月27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马江丽的《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办理公司设立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的事实; 5.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联系购买房屋产权证申办营业执照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 6.当事人设立注册登记档案及电子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设立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更多 | 罚款5.0万元# | 50000 |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0-17 | 万市监处罚202358号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8-11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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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万税一分﹞许准字﹝2022﹞第﹝153﹞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22-03-3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万山区税务局 | |
2 | 91520603MAALYBLQ61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21-09-15 | 2099-12-31 |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