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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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427212 | (2024)粤0112执267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 | 140317 | (2024)粤0112执209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3 | 155577424 | (2024)闽08执6号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04 |
4 | 573402 | (2024)粤0112执42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5 | 352000 | (2024)粤0112执41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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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梯11闽F01185﹝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3-11-30 | 2099-12-31 |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梯11闽F01192﹝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3-11-30 | 2099-12-31 |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龙﹞房预售证﹝2021﹞第1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龙岩恒大绿洲三期”23#楼 | 2021-02-07 | 2099-02-07 |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梯11闽F01186﹝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3-11-30 | 2099-12-31 |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梯11闽F01176﹝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3-11-30 | 2099-12-31 |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梯11闽F01179﹝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3-11-30 | 2099-12-31 |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龙)房预售证(2020)第30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龙岩市新罗区乘风路与莲庄南路交叉口东北侧(龙岩恒大绿洲三期) | 2020-08-31 | 2099-12-31 |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龙﹞房预售证﹝2021﹞第2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龙岩恒大绿洲三期”25#、26#楼 | 2021-04-09 | 2099-04-09 |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350802201910140101 | 关于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业务 | 龙岩恒大绿洲三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019-10-14 | 2099-12-31 | 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梯11闽F01184﹝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3-11-30 | 2099-12-31 |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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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闽0802民初4861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 | 一、撤销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关于代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款项同意书》;
二、驳回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850元,由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负担709元,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4 |
2 | -- | (2022)闽0802民初5071号 | 被告 | 原告: 漳州市俊诚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 | 250000 | 一、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俊诚木业有限公司汇票款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漳州市俊诚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为2559元,由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19 |
3 | 合同纠纷 | (2022)闽0802民初8301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领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110350 |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领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尚欠服务费1103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元,减半收取计1253.5元,由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0-08 |
4 | 合同纠纷 | (2022)闽0802民初5843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领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5220 |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领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5220元及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2022年7月4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29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闽0802民初4983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易禄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73978.2 | 一、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易禄白蚁防治有限公司工程款73978.2元。二、驳回厦门易禄白蚁防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为927.5元,由厦门易禄白蚁防治有限公司负担93元,由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25 |
6 | 合同纠纷 | (2022)闽0802民初552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中科绿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124489 |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中科绿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244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12 |
7 | 合同纠纷 | (2022)闽0802民初2981号 | 被告 | 原告: 龙岩腾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4506763.38 | 一、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腾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2253381.6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1.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943381.6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7%计算;2.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8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7%计算;3.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龙岩腾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2253381.69元范围内对龙岩恒大绿洲项目二期(1号地块)土石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19元,减半收取计12559.5元,由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5-25 |
8 | 劳动争议 | (2021)闽0802民初956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 199143 | 一、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服务费199143元。
二、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L某某要求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3元,由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4 |
9 | 劳动争议 | (2021)闽0802民初956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 120424 | 一、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服务费120424元。
二、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D某某要求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4 |
10 | 劳动争议 | (2021)闽0802民初956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 146029 | 一、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服务费146029元。
二、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W某某要求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1元,由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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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2-12-01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1-12-16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1-12-16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1-12-16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1-1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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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申请人 | -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2 | -- | (2024)闽0802民初259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3 | -- | (2024)闽0802民初259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4 | -- | (2024)闽0802民初1329号 | 被告 | 原告: 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5 | -- | (2024)闽0802民初1335号 | 被告 | 原告: 龙岩市新罗区蔚蓝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6 | -- | -- | 被申请人 | -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7 | -- | -- | 被申请人 | -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8 | --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F某某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9 | -- | -- | 被申请人 | -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10 | --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