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贵森
91120224738473795K
6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宝旺道1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京73行初12484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
驳回原告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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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2
其他
(2019)津01行终917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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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3
其他
(2019)津01行终918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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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4
其他
(2019)津0115行初31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驳回原告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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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5
其他
(2019)津0115行初32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驳回原告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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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京73行初12484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10-15
2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0-06-15
3
其他行政管理
(2019)津01行终91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2
4
其他行政管理
(2019)津01行终917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2
5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8)津0115民初392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骏发森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18-06-07
6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8)津0115民初3929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18-06-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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