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段伟强
911202245626964250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号6360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裁判文书13条,开庭公告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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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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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33064.63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1-10
〔2021〕沪0115民初115516号
2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079980元。
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
3
执行依据主文未录入
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5-11-19
--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10-12
〔2015〕二中执字第01049号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2
--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10-09
--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2245626964250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2010-11-22
2030-11-2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15执2984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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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2
--
(2023)沪0115民初39712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W某某,天津迅捷广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169883.23
一、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113904.35元; 二、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期内利息9789.54元、截至2022年12月21日的罚息38951.41元、复利3237.93元以及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所欠贷款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计算); 三、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000元; 四、如被告W某某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天津迅捷广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以登记于被告天津迅捷广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津C26759,车架号:LZGCL2K96HB00715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W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车辆所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W某某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对被告W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被告W某某、天津迅捷广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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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3
--
(2023)沪0115民初39711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G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86636.89
一、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62798.44元; 二、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期内利息1977.63元、截至2022年12月21日的罚息17382.76元、复利478.06元以及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所欠贷款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计算); 三、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000元; 四、如被告G某某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协议,以登记于被告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津C32599,车架号:LZ5R4CD3XHB90051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G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车辆所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G某某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对被告G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G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被告G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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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4
--
(2023)沪0115民初5679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Y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224790.07
一、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145,158.93元;二、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期内利息11,722.67元、截至2022年11月15日的罚息59,354.94元、复利4,553.53元以及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50%计算);三、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如被告Y某某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协商,以被告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津C津CXX**架号:LA939VC12H0TSS616;车牌号:津CX津CXXX**号:LRDS6PEB6HL01244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Y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车辆所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Y某某继续清偿;五、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对被告Y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Y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1元,减半收取计2,335.50元,由被告Y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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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5
--
(2023)沪0115民初5691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L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218039.1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148,045.66元;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期内利息13,117.35元、截至2022年11月15日的罚息48,586.16元、复利4,289.93元以及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计算);三、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如被告L某某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协商,以被告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津C287**,车架号:LZ5R4DD39JB00060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L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车辆所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L某某继续清偿;五、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对被告L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L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被告L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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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6
--
(2023)沪0115民初5677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L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252382.02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162,759.17元;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期内利息12,949.55元、截至2022年11月17日的罚息67,557.72元、复利5,115.58元以及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50%计算);三、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如被告L某某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协商,以被告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津C津C86**架号:LA939VC18H0TSS605;车牌号:津CA津CA38**号:LG6ZNCNH4HY21180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L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车辆所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L某某继续清偿;五、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对被告L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L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计2,542.50元,由被告L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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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7
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9683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H某某,天津市国跃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136736.93
一、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02,474.13元;二、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借款利息7,963.96元、逾期利息22,298.84元,及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110,438.09元为基数,依照逾期年利率14.25%计算);三、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如被告H某某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天津市国跃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天津市国跃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津C262**,车架号:LZGCL2K9XHB01172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市国跃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H某某继续清偿;五、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对被告H某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1元,由被告H某某、天津市国跃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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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8
合同纠纷
(2021)沪0115民初115516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C某某,天津宝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131883.63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09608.57元;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0年10月17日的利息7818.82元、罚息10042.72元、复利413.52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117427.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0%计算); 三、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000元; 四、如被告C某某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天津宝邦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天津宝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津CXXXXX,车架号:LZ5N2CE51HB01658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宝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C某某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对被告C某某的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计1473元,财产保全费1181元,两项合计2654元,由被告C某某、天津宝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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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9
合同纠纷
(2021)沪0115民初115516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C某某,天津宝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132323.52
冻结被告C某某、天津宝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银行存款132323.52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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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10
其他
(2018)津0103执恢291号
其他
-
--
--
2019-04-24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沪0115民初39712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天津迅捷广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W某某,X某某,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Z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5-15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沪0115民初39711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G某某,D某某,Z某某,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5-1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沪0115民初5691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2-23
4
借款合同纠纷
(2023)沪0115民初5679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D某某,Z某某,X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Y某某,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2-23
5
借款合同纠纷
(2023)沪0115民初5677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L某某,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某某,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Z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2-23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9683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H某某,天津市国跃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09-02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9683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H某某,天津市国跃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04-18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沪0115民初115516号
被告
原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C某某,天津宝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X某某,Z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02-10
9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天津名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振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振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天津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F某某,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F某某,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永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7-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