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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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 ...更多 | --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8-18 | 津市场监管辰企工处〔2017〕44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11-11 | 〔2014〕西执字第02910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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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西执字第02910号 | 2014-11-11 | (2014)西民三初字第644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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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35594952515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2010-09-13 | 2030-09-12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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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西民三初字第64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K某某,W某某,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4549921.35 | 一、被告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61300.67元。
二、被告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截至2014年3月9日的利息488620.68元。
三、被告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赔付自2014年3月10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四、被告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K某某、W某某、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主文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被告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K某某、W某某、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公告费5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79元,由被告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K某某、W某某、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30 |
2 | 合同纠纷 | (2014)西民三初字第64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4550964.2 | 一、被告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62253.35元。
二、被告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截至2014年3月9日的利息488710.85元。
三、被告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赔付自2014年3月10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四、被告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主文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被告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公告费5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8元,由被告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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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科技发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8-13 | |
2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8-13 | |
3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7-12 | |
4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7-12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4-16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科技发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4-16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等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3-29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等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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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4)西民三初字第64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7-18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4)西民三初字第64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Q某某,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7-18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6-30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被告: J某某,天津市鹏海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赢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起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4-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