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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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02民初3753号 | 其他 | - | -- | -- | 2018-06-27 |
2 | 合同纠纷 | (2018)津02民终665号 | 上诉人 | - | 800000 | 准许天津沽上渔夫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天津沽上渔夫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4-03 |
3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02民初8788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清新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沽上渔夫餐饮有限公司 | 2400000 |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沽上渔夫餐饮有限公司将坐落河东区成林道116号东临成林庄道加油站,南临河东区委区政府大院,西邻河东区新闻中心大楼,北临成林道场地及场地内的全部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天津市清新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二、本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沽上渔夫餐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清新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800000元。三、被
三、被告天津沽上渔夫餐饮有限公司自实际返还房屋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年16000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天津市清新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天津沽上渔夫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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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津02民终665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6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津02民终66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沽上渔夫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清新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6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清新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沽上渔夫餐饮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7-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