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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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2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3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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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鲁0591民初719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蓝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世一瑞克特电子有限公司 | 194003.87 | 被告天津世一瑞克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蓝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9003.87元及违约金(1、以164157.2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以10494.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以14351.775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天津世一瑞克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蓝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9元,由被告天津世一瑞克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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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世一瑞克特电子有限公司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6-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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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蓝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世一瑞克特电子有限公司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4-26 | |
2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东宇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世一瑞克特电子有限公司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16-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