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玖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岳炯
91610132311172328X
500万元人民币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海棠花园1幢1单元16层1160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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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12民初1615号
被告
原告:
郑州清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玖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148000
被告西安玖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清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原告已经预交),现由被告承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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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12民初1615号
被告
原告:
郑州清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玖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148000
被告西安玖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清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原告已经预交),现由被告承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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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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