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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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罚款:5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处罚结果分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 50000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27 | 相市管处字〔2020〕145号 | |
2 | 苏州市巨华铝业有限公司现场在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为查明事实,经批准,立案调查。 ...更多 | 苏州市巨华铝业有限公司现场在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更多 | 50000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27 | 相市监案字〔2020〕14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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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相黄商初字第00211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巨华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旋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224983.4 | 被告苏州旋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巨华铝业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24983.4元,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3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7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4808元,由被告苏州旋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1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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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相黄商初字第00211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巨华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旋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5-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