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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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0109民初158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成都宏宸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85982.64 | 一、被告成都宏宸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原告T某某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28,682.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T某某要求被告成都宏宸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2020年0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2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T某某要求被告成都宏宸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因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3,3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T某某要求被告成都宏宸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伪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40,800元的诉讼请求。成都宏宸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成都宏宸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