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广军
91120221792508952X
1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镇齐家埠村北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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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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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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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文安县人民法院
2019-01-09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冀1026执161号
2019-01-09
(2018)冀1026民初2099号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1026执1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9-04-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1026民初2099号
被告
原告:
文安县宜彬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刘广军
167644
一、被告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文安县宜彬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76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L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5元,由被告被告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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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3
合同纠纷
(2017)津0117民初385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被告:
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刘广军,Y某某,W某某,Z某某
119153.25
被告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借款本金110128.53元及截止至2017年10月25日利息9024.72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4.1%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利息; 被告L某某、W某某、Z某某、Y某某对被告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3803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4-03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津0117民初61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269467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计267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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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
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18-04-1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17-12-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7)津0117民初385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被告:
Y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天津艾尔斯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18-04-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