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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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北侧堆场空地内堆放有大量脱硫石膏,未采取“三防”措施,脱硫石膏堆放点附近有明显脱硫石膏流失痕迹。执法人员现场对照你公司环评文件,确认你公司产生的脱硫石膏属于一般固废。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壹佰元整 | 109100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0-13 | 闽明环罚〔2023〕13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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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闽0428民初60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驳回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2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闽0428民初5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931600 | 驳回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8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终5892号 | 上诉人 | - | 6655571 |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3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907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389元,均由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2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03民初740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 6671475.54 | 一、原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GX-YKHSNT2015016-1的《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655531.09元15944.45元;
三、被告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利息(自2017年11月17日起按照年6%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3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90733元,由被告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494元,由原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4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更多 | 2018-06-20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424民初172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 292667 | 准许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计2,845元,由福建鸿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2-0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海民西初字第792号 | 被告 | 原告: 海城市华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 315895.3 | 被告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华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5895.30元,并自2011年12月1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9元、财产保全费3600元由被告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履行判决确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19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鞍立民终字第16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4-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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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闽0428民初60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2-08-04 |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闽0428民初60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2-06-09 | |
3 | 其他 | (2020)闽04民终1546号 | 被上诉人 |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9 | |
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闽04民终1546号 | 被上诉人 |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9 | |
5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0-05-27 | |
6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将乐县人民法院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0-05-27 | |
7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0-04-29 | |
8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0-03-02 | |
9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2020-02-19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终5892号 | 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