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当事人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东进村内1幢、2幢实施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 15000 | 嘉兴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 2023-05-31 | 南湖应急罚决〔2023〕第000048号 | |
2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 15000 | 嘉兴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 2023-05-31 | 南湖应急罚决2023第000048号 | |
3 | 2023年3月16日,南湖区七星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更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 15000 | 嘉兴市南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2023-04-20 | -- | |
4 | -- | 2022年7月5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与七星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对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期限。2022年7月5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就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员工任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2年7月15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向当事人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黄金清,其在陈述、申辩中对行政处罚未提出异议。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认为,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更多 | 20000 | 嘉兴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 2022-09-05 | 南应急罚〔2022〕第2000127号 | |
5 | -- | 经查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20分,我局执法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绿舟路6号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调查,当事人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绿舟路6号的经营活动中未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缺少有害垃圾桶,且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2021年09月0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11-01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11日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绿舟路6号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更多 | 1000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9-22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11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浙0402民初6768号 | 其他 | - | 67689.57 | 一、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甲各项损失67689.57元;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甲负担755元,由B某某负担11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3)浙0402民初676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