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秉信莱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姜宝真
91120116783338197X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C05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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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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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云杰、李艳、天津滨海桂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491090.01元,罚息727147.43元(截至2017年4月18日),及自2017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双方订立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姜宝真、岑艳凤,天津秉信莱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偿付款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46元,减半收取计162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7元,全部由被告宋云杰、李艳、姜宝真、岑艳凤、天津滨海桂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秉信莱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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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7-27
--
2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云杰、李艳、天津滨海桂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491090.01元,罚息727147.43元(截至2017年4月18日),及自2017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双方订立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姜宝真、岑艳凤,天津秉信莱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偿付款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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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7-27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7-27
〔2018〕津0101执3149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2018-07-27
--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2018-07-10
--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7-10
〔2018〕津0101执2875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101执3149号
2018-07-27
(2017)津0101民初2936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101执2875号
2018-07-10
(2017)津0101民初2937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6783338197X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秉信莱商贸有限公司
2006-03-01
2026-02-2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津0101执恢142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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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2
合同纠纷
(2019)津0101执恢36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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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3
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执53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津0101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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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4
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执2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津0101执2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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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5
合同纠纷
(2015)和民三初字第1026-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L某某,W某某,宋云杰,L某某,姜宝真,C某某,天津市精城新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桂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秉信莱商贸有限公司
8274429
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21元,减半收取3460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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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L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7-07-2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5-09-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