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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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详见文书 | --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 | |
2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2019-03-01 | -- | |
3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 |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5-10-13 | 〔2015〕辰执字第02069号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5-06-02 | 〔2015〕辰执字第01289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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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辰执字第02069号 | 2015-10-13 | (2015)辰民初字第1766号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辰执字第01289号 | 2015-06-02 | (2015)辰民初字第1766号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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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3553410464K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 | 2010-04-09 | 2030-04-08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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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津0113执恢169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2)津0113执恢1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2-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执异804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C某某、G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2-1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执恢113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2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民初565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奇圆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奇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625000 | 一、被告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脱苯塔合同项下货款625000元、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6250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3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31 |
5 | 其他 | (2015)辰执字第206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29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辰执字第206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29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0710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世纪宽发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 | 800000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Q某某给付原告天津世纪宽发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在35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2元,减半收取4621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3850元,原告天津世纪宽发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71元,被告Q某某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0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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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8-08-0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8-04-24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7-11-05 | |
4 | 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4 | |
5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05-26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苏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5-1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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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X某某,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民初565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民初565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奇圆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奇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8-02-22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民初5655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8-02-06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民初565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奇圆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奇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8-02-06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1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22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辰民初字第517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奇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奇圆化工设计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02-14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工大友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靖江市嘉泰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奇圆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奇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