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东北
苏冬云
1000万元人民币
-
净苑小区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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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4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长房售证(2021)第105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保利西湖大路小区商业地块
2021-06-18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
长房售证﹝2020﹞第268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保利西湖大路小区商业地块
2020-11-23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
长建消设审字﹝2020﹞第0242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设计审查合格
2020-09-02
2099-12-31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4
长建消设审字﹝2022﹞第0012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设计审查合格
2022-01-25
2099-12-31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5
长房售证﹝2018﹞第028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
2018-04-04
2099-12-31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6
长房售证(2021)第055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保利西湖大路小区商业地块
2021-04-28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7
长房售证﹝2020﹞第176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保利西湖大路小区商业地块
2020-08-21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裁判文书 4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吉01民终391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39.00元,由上诉人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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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2
--
(2023)吉0192执保783号
其他
-
--
--
2023-06-20
3
--
(2022)吉0102民初2608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告:
J某某,C某某,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74269.15
一、J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截至2022年9月13日的借款本金474861.36元、利息52359.63元、罚息(含复利)14827.17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474861.3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5年期LPR+59BPs)上浮50%计算;复利以52359.6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5年期LPR+59BPs)上浮50%计算];二、J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J某某、C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1元,由J某某、C某某、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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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4
--
(2021)吉0192执1586号
被执行人
-
--
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2021-12-16
5
--
(2021)吉01民终4739号
被上诉人
-
622208.09
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吉林豪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上诉人L某某工程款273419.39元及利息(利息以273419.3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列款项在欠付吉林豪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8788.70元范围内向L某某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11元,合计10121元,由被上诉人吉林豪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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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6
--
(2021)吉0102执保1112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告:
H某某,W某某,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解除对H某某、W某某购买的由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振兴路以东、现状住宅以南、红领巾路以北保利拉菲公馆A12幢2单元103号房屋(合同编号0000000000761997、建筑面积131.53平方米)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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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7
--
(2021)吉0104民初206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6920
准许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00元,由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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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8
--
(2021)吉0192民初349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福瑞达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富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福瑞达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1-03-02
9
--
(2021)吉0192民初264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福瑞达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富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福瑞达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告诉处理
2021-02-20
10
--
(2021)吉0105民初175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长春保利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富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072214.79
一、吉林富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1072214.79元; 二、吉林富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分两部分:1.其中以226603.7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8456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两部分的利息标准均为: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吉林富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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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
W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8-06-05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7-12-3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9)吉01民终858号
原告
原告:
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5
2
--
(2017)吉0103民初309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W某某,长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7-10-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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