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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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未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 处罚内容:未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62 ...更多 | 36200 |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 2024-02-06 | 乌环罚决2023MD-03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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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0109民初3850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96元(原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650.48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3730.48元,由原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8-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01执复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执异48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6-2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0109执异48号 | 第三人 | - | -- | 终结(2020)新0109民初4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4-24 |
4 | 其他 | (2020)新0109执2900号 | 被执行人 | - | 507400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某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507400元(其中案款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26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新0109财保214号 | 被申请人 | - | 102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10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凯利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9-28 |
6 | 劳动争议 | (2018)新01民终2044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09 |
7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8)新0109民初47号 | 原告 | - | 39796 | 一、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原告)Z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驳回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原告)Z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9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原告)Z某某扣发的绩效工资856元(78元×7个月+155×2个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被告(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原告)Z某某均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均减半收取为5元,合计10元,由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另一半受理费5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分别予以退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1 |
8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8)新0109民初48号 | 原告 | - | 41978 | 一、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原告)Z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驳回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原告)Z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原告)Z某某扣发的绩效工资678元(97元×5个月+19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被告(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原告)Z某某均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均减半收取为5元,合计10元,由原告(被告)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另一半受理费5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分别予以退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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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0109民初3850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 | 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
2 | 劳动争议 | (2018)新01民终2044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6 | |
3 | 劳动争议 | (2018)新01民终2045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福田广汇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