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供销社第二采购供应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艳
9112011210387291X9
5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德胜道78号
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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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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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津0112民初5654号
被告
原告:
天津海晟供热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津南区供销社第二采购供应公司
96600
准许原告天津海晟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计1107.5元,由原告天津海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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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双桥民初字第232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津南区供销社第二采购供应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
10421.2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D某某医疗费2136.80元、营养费44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320.00元、交通费113.80元、施救费100.00元,总计人民币5210.6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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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双桥民初字第232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津南区供销社第二采购供应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
10421.2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D某某医疗费2136.80元、营养费44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320.00元、交通费113.80元、施救费100.00元,总计人民币5210.6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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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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