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爱尔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韩伟勋
911201106630762686
5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丽新路A1号仓库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06630762686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吉爱尔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07-07-16
2027-07-15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12执5244号
被执行人
-
--
--
2023-12-27
2
--
(2023)津0112民初817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津南区泰宏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
被告:
天津吉爱尔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0000
天津吉爱尔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津南区泰宏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制作款8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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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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