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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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06630762686 | 营业执照 | 天津吉爱尔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07-07-16 | 2027-07-15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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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12执52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3-12-27 |
2 | -- | (2023)津0112民初8178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津南区泰宏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 被告: 天津吉爱尔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80000 | 天津吉爱尔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津南区泰宏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制作款8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