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史金华
91320118084181530Q
5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227号13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9条,法院公告10条,开庭公告1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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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10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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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
--
--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
2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6-09-13
〔2016〕苏0115执2715号
3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6-08-30
〔2015〕江宁执字第0491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09-14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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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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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11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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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苏0115执2715号
2016-05-18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762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苏0118执17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苏0118执1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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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2
合同纠纷
(2017)苏0118民初2998号
被告
原告:
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李晔昉,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于轩,史金华,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路三江
2000000
一、被告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按当期执行利率加收50%标准执行); 二、原告对被告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各自名下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车辆、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L某某、被告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Y某某、被告S某某、被告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828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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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3
合同纠纷
(2017)苏0118民初2953号
被告
原告:
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史金华,L某某,S某某
3300000
一、被告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为: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9日起至按年利率5.253%计算,2016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7.879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S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S某某名下车牌为苏A×××××梅塞德斯-奔驰小型轿车、L某某名下车牌为苏A×××××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S某某名下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室的房屋对上述第一项债权在7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788元由被告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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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4
其他
(2016)苏0115执异71号
被执行人
-
485797.4
中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50×××03账户内存款485797.4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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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5
合同纠纷
(2016)苏0115执271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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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6
其他
(2015)江宁执字第491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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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7
合同纠纷
(2015)江宁执字第491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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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8
合同纠纷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762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S某某,L某某,Y某某,Z某某,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甘肃诚德特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050000
一、被告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90008.94元(截至2016年1月19日,之后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S某某、L某某、Y某某、Z某某、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甘肃诚德特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25元,由被告大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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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9
合同纠纷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362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路三江,Z某某,史金华,李晔昉,于轩,Z某某,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甘肃诚德特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176688.28
一、被告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73500元(截至2015年10月15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罚息3188.28元(截至2015年10月15日,之后罚息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75%标准计算至被告按约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S某某、L某某、Y某某、Z某某、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甘肃诚德特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4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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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法院公告 1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保证合同纠纷
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1-03-28
2
裁判文书
保证合同纠纷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1-02-28
3
裁判文书
保证合同纠纷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1-02-2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11-0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L某某、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8-03-08
8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8-01-18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L某某、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7-11-09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S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7-10-19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保证合同纠纷
(2020)苏0118民初3235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
保证合同纠纷
(2020)苏0118民初323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3
保证合同纠纷
(2020)诉0118民初3235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4
保证合同纠纷
(2020)诉0118民初323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5
保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6
保证合同纠纷
(2020)苏0118民初2813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1-02-01
7
保证合同纠纷
(2020)苏0118民初323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8
保证合同纠纷
(2020)苏0118民初3235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9
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118民初2998号
被告
原告:
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Y某某,S某某,L某某,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8-02-11
10
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118民初2953号
被告
原告:
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L某某,S某某,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8-0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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