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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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106民初6049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致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数博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 96000 | 被告昆明数博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致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昆明数博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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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106民初6049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致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数博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6-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