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刘志全
91420112MA49FUB06K
10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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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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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覃健支付工程款24012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覃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9-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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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3-11-06
〔2023〕鄂2826民初2292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尚工程款24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刘志全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全支付李尚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李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6-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元,保全费1720元,由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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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鄂2826民初159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支付61260,诉讼费665.75
--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3-08-09
〔2023〕鄂2826民初1079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工资52830,诉讼费560.38
--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3-07-10
〔2023〕鄂2826民初1102号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鄂2826执1805号
2023-11-06
(2023)鄂2826民初2292号
咸丰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鄂2826执1640号
2023-10-10
(2023)鄂2826民初1596号
咸丰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鄂2826执1399号
2023-08-09
(2023)鄂2826民初1079号
咸丰县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鄂2826执1189号
2023-07-10
(2023)鄂2826民初1102号
咸丰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武东税一﹞许准字﹝2021﹞第﹝2363﹞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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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
2
武城建﹝2020﹞14号
新标准
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单位名单(2020-5号)
首次申请: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020-07-16
2025-07-16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2826民初229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40126.5
一、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T某某支付工程款2401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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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2
--
(2023)鄂2826财保62号
被申请人
-
240000
对被申请人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处未支付的工程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L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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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3
其他
(2022)鄂2827民初2226号
被告
原告:
来凤县佳恒广告中心
被告:
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10
被告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来凤县佳恒广告中心人民币4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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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4
合同纠纷
(2021)渝0112民初52780号
被告
原告:
九龙坡区锦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
被告:
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全
3314403.16
一、被告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九龙坡区锦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租金1799710.42元和装车费用28542.91元,合计1828253.33元;二、被告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九龙坡区锦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九龙坡区锦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82825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刘志全对被告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九龙坡区锦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租金和装车费用中的1386149.8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被告刘志全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九龙坡区锦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54.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54.28元,由被告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刘志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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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5
其他
(2022)鄂2826民初77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T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计2451元,由T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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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鄂2826民初321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3-11-24
2
--
(2023)鄂2826民初321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3-11-24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3)鄂2826民初229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3-08-09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3)鄂2826民初159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3-08-03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3)鄂2826民初107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3-05-08
6
合同纠纷
(2022)鄂2827民初2226号
被告
原告:
来凤县佳恒广告中心
被告:
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凤县人民法院
2022-08-30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鄂2826民初77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2-04-15
8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渝0112民初52780号
被告
原告:
九龙坡区锦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
被告:
L某某,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2-04-14
9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渝0112民初52780号
被告
原告:
九龙坡区锦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
被告:
L某某,湖北晗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2-03-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