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李智财
9165010331330411XW
--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91号邮电综合楼1501、150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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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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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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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新01民终1605号
上诉人
-
141117.18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五、六项,即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给P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驳回P某某要求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17996.9元的诉讼请求;驳回P某某要求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的绩效工资10734元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P某某节假日加班工资1534.04元(5560.89元/月平均工资÷21.75天×2天×300%,2019年9月13日、10月1日);驳回P某某要求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587元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P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648.58元(7364元+6843.41元+7368元+7368元+6305.17元+1800元+1800元+180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为,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P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248.58元。 四、驳回P某某要求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2019年9月13日、2019年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60元的诉讼请求。 五、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P某某经济补偿金16408.08元。 上述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P某某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余款5元,由一审法院退还P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P某某和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各预交10元),由P某某和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各负担5元,余款1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P某某和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各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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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2
劳动争议
(2020)新0103民初9256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87500.52
一、被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给原告P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被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原告P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648.58元(7364元+6843.41元+7368元+7368元+6305.17元+1800元+1800元+1800,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 三、被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原告P某某节假日加班工资1534.04元(5560.89元/月平均工资÷21.75天×2天×300%,2019年9月13日、10月1日); 四、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587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17996.9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的绩效工资10734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履行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余款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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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0)新0103民初9256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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