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菏泽经开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19〕第(438891)号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2-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
2 | 91371700MA3CK4ED9J | 工商营业执照 |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土木工程、钢结构工程、景观工程、环保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路桥工程设计、施工;电缆、电线、电子、电气元器件、机电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3-06-30 | 2099-12-31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菏泽经开税) 许准字 〔2019〕 第(4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01-1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17)鲁01民终2413号 | 被上诉人 | - | 2886626.31 | 一、维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第三条及诉讼费的负担;
二、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条;
三、被上诉人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T某某工程款962208.77元;
四、被上诉人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T某某利息,以962208.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五、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欠付被上诉人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62208.77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上诉人T某某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4-14 |
2 | -- | (2015)天商园初字第191号 | 被告 | 原告: 青岛蓝盾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65829.72 | 一、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蓝盾消防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5829.72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蓝盾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原告青岛蓝盾消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6元,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2 |
3 | -- | (2013)市商初字第923号 | 被告 | 原告: 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12192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货款60960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096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0-30 |
4 | -- | (2012)芝商初字第152号 | 被告 | 原告: 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798100 | 限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88100元,并承担违约金110000元(以6881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20日起按日5‰暂计至2012年5月10日的违约金为302764元,仅主张110000元。自2012年5月11日起的违约金仍按日5‰主张),同时由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1830元,由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连带负担11758元。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连带迳付给其11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共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2)鲁0105民初144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4-19 |